商品车转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问:我公司是汽车销售企业,最近购入一批商品车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现因业务需要从在售的这批商品车中拿出几辆留作公司自用。请问,商品车转为固定资产时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九项规定小汽车的征税范围为: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商品车转为自用的小轿车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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