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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效力的争议

浏览次数:851 | 发布时间:2022-01-17 10:44:27

商事登记的效力的争议


在商事登记领域,学者对登记的效力属于创设效力还是确认效力尚存在很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在商主体资格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其“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通过登记,市场主体成为商主体,从获得从事经营的资格。但“未经商事登记,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须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且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观点认为法人资格登记与自然人民事身份登记不同。自然人经过民事身份登记,在法律上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被身份登记所创设,而是随自然人出生这一事实而产生,其是与生俱来的,可法人却不然。法人由法律拟制出来并不是真正的人,故不可能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登记具有强制性,市场主体非经登记不得具有法人身份,那么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无从获得。但法人在设立过程中,其创设是由投资人发起创立这种私法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是由登记行为所引起,登记仅是对这种结果的承认,在法人登记中商事登记行为所产生的仍是一种确认效力。


二是在营业登记方面。一种观点认为,营业登记带有市场准入的性质,是向商主体授予经营权的行为,商主体未经登记,不能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故营业登记在法律双呆上具有创设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将营业登记作多段,则商事登记便成为行政许力突破私法界限,侵犯商主体的营业自由权。故营业登记仅仅是对商主体营业权的一种确认,而法人营业关。但在营业登记中,审批部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产生市场准人效果的公法行为,然而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非登记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商事登记是对当事人经营资格的确认,产生法律上的确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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