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政府批复、外汇账户设立和部门登记
浏览次数:4541 | 发布时间:2017-09-27 10:40:37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政府批复、外汇账户设立和部门登记
(一)政府批复
商务部收到前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为180日。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投资者除提交前述“(三)报批”中所列文件外,还应向商务部提交其母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
(二)设立外汇账户
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寺外汇账户。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乏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上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之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每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三)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以持商务部对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