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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减税政策专题】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扩至50万元,快来看看你能享受多少优惠!

浏览次数:2092 | 发布时间:2017-06-12 14:41:56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快速掌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政,除了文件中规定的计算口径、标准、时限,下面这六个贴士可不能含糊: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提高。《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中,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先的30万元,扩大到50万元。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7年起三年内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升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从最初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17年起,更是在2017-2019年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即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另行备案。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精神,无论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预缴申报的同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或预缴申报时),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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