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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

浏览次数:3225 | 发布时间:2016-09-30 12:16:14

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上述内容就是公司法关于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在股东知情权中,查阅权是最基础的权利之一。只有保障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的权利,才能保证股东能够了解公司运行状况,行使股东权利。其中,财务信息是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发展态势最重要信息之一。然而,对于财务信息,公司法仅规定丫股东有权查阅公会计账簿,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也也未明确股东是否有权委托其他专业会计机构行使查阅权。
关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始凭证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虽仅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未明文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但也并未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公司财务信息一般反映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中,但也可能存在不详尽、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形。股东仅凭会计账簿很难评判公司经营状况和高管的经营管理活动。由于会计账簿是根抚据原凭证制作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相比对,才能客观真实了解公司状况,达到建议和质询的目的。因此,公司理应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方便,将公司原始凭证交股东查阅。
关于股东可否委托专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权的问题,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知情权作为股东的法定权利,并不是要求股东亲自行使的专属权利,公司法亦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另外,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专业性,股东由于知识结构等条件的限制,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例如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代为查阅相关资料也是股东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股东和受托人之间只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查阅权主体仍然还是股东。但考虑到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若公司能举证证明股东委托他人查阅上述会计材料存在不正当的目的,则公司可以拒绝股东委托人查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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