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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含义?

浏览次数:4115 | 发布时间:2015-09-17 12:41:43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o“公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非常熟悉的词语,在个体工户登记管理涉及的法律概念范畴内,“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具有特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可见,公民是法律概念,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只有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才能根据我国法律享有法律规定的项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在我国,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具体而言,我国的国籍可以通过“出生”和“加入”而取得。出生取得是最常见的情况。只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者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或者父母无国籍但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而加入取得则主要针对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情况。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当然公民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维护国家统一和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等。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只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能成为个体工商户。这就表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是我国公民,所以在我国不能经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一般来说,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投资经营需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设相关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开展个体经营活动并非必然要求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开展经营活动只需具有与其经营行为相符合的智年龄即可。当然这里有一个最低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国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因此,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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