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机关法院主管模式
浏览次数:2638 | 发布时间:2015-07-26 13:23:34这种模式下,由司法机关——法院负责商事记工作。德国、日本、意大利、韩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采这一模式。其中,德国是采取法院设置模式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国家。
德国商法规定,在地方法院设登记法官,并置商业登记簿办理商业记。嗣后被欧洲及日本等国效仿O(1)其《商法典》第8条规定:“商业登记由法院履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也指出:“公司应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报,以记人商业登记簿。”在实践中,德国商业登记行为主要由地方法院的法官助理员办理O(2)在德国地方法院内设有企业注册部,由5名法官和通过三年法律教育培训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该部又分为两个部门。一个部门负责无限责任公司、合伙和无限公司的注册事宜;另一部门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司的注册事宜。这里所谓的“商业登记”实际是一种单纯的主体登记,即商主体获得法人主体资格的登记行为,。除了这种意义上的商业登记之外,在德国还有一种根据德国公共秩序法规定的营业资格登记,由德国负责公共秩序管理的工商管理局进行登记oC 3)由此看来严格来讲,德国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为法院和行政机关。
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纷纷效仿德国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机构设置模式。《韩国商法典》第34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进行登记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的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4)根据日本的《商法典》和《商业登记法》规定,商业登记由地方裁判所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