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浏览次数:2282 | 发布时间:2015-07-03 07:39:55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体系,不同的法律价值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疗对立,此谓法律冲突。商事登记制度的三大价值之间当然也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是因为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对象本身是复杂的,同商主体对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需求也是多元的,这就决定了其价值多元性和冲突的不可避免性。通常,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价值位阶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处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突时,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这就须预先设定一个价值序列。通情况下,旨在追求交易安全时,往往会降低交易效率或限制交易自;而旨在提高效率时,往往又会损害交易安全。学界普遍认为,商法的首要价值应该是效率。商主体参与商事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追求交易简便迅捷的目的就是在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因此,交易率价值应当优于营业自由价值和交易安全价值。
二是个案平衡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利益和需求,使得个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个案平衡需要考虑要是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之中的冲突带来的问题。
三是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倾及一种法,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这主要是针对特殊情形下作出的处理,赋予人们考虑三大价值冲突时必要的裁量空间。
上海注册公司等营业自由与交易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致的。传统法的价取向体系中,自由与效率就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众所周知,在古代罗马,法学家们便创造了一个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宏伟的私法体系并成为后来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奠基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详尽阐述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们的基本主张是,利润最大化乃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高宗旨;因而自竞争是经济领域的最高原则,因沩保证自由平之等的竞争可不断地使生产者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不断地提升整个社会的福祉。经济上上充的竞争自由,可让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而择业自由、经营自由则是市场主体获得自发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前提,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竞争与经济的繁荣,也不会有交易效率。历史实践充分表明,一个自由、开放的营业制度可以降低营业成本,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限制、迎阻碍业自由,将会增加成本,产生营业组织形式和方式创新的资本挤出效应、抑制效应、民间资本逆向选择效应等反向效应。人们在比较中选择营业自由,就是因为它已经成为刺激投资、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贸易长、增进社会福利、提高国女途径。营业自由所赋予主体的是一种平等的资格、机会与权利去拓展自己的利益、增进自己的财富、发展自己事业的潜在利益。若没有营业自由,个体利益与财富则会处于凝固状态,交易关系的构建、当事人的地位、利益分配的归属及通过交易实现利益调整和再分配便无可能性,而商人所追求的交易效益最大化也只能流于空谈。价值对交易效益这一商法目标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权源保障。
当然,营业自由不是绝对的,当商主体滥用营业自由从而走向自由的反面——垄断的时候就不利于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