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安全——商事登记的价值保障
浏览次数:2803 | 发布时间:2015-06-24 15:34:27交易安全——商事登记的价值保障
“自由和平等作为正义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哲学理论中占有极为显著的地位,而安全价值的地位却没有这般重要了”,但安全既是个体与群体自身存在的需求,又是实现自由、平等等价值目标的前提,因此,安全作为法的价值要素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群体,都具有为重要的意义。故有学者说:“安全是法律首要的价值功能。”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何为安全?庞德提出,“安全就是人们站在理想与理想的关系之间所考虑的安全,并且难以在理想本身中发现人觉得安全的世界是人道主义的理想。通过对法律的持续影响,这种理想正在不断传播到全世界各个角落”。他还将人们对安全的认识,概括为四种:原始法阶段的安全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持一定社会的和平;古希腊的哲人们把“维持社会现状”视为法律的安全目标;文艺复兴之后,安全的着眼点集中于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现代的法学家已不停留于个人自然权利或自由意志水平上谈论安全,即已不是自我主张( self-assertion)的最大,而是需求满足的最大化。
法所追求的安全价值具有广阔内涵,从主体上讲,包括个人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从内容上讲,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从人们对安全需求的形态分析,又可分为静态层面上的安全与动态层面上的安全两种。“静的安全乃对于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不使他人任意夺取,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而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作为动态层面上的安全,从其形式上看就是让交易行为有效,实质上是对善意交易相对人对交易事项合理信赖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指法律应充分保障对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护交易相对人基于外观信息的信赖利益,确保其所进行的交易不被告为无效或不被轻易撤销。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中尤为重要,因为社会交易由个体交易构成,个体交易安全必然集合成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所以交易安全的保护对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交易安全也就成为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