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动态 >> 工商政策法规解读 >> 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浏览次数:2377 | 发布时间:2015-03-30 13:49:51

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之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无照经营的共同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F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无证经营行为提供上述条件的,许可审批部门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上一篇: 联系我们
下一篇: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网常年代理上海注册公司上海公司注册自贸区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销等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
    © 2024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沪ICP备17005144号-1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楼整层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15021294888 网站地图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