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浏览次数:2348 | 发布时间:2015-03-30 13:47:3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或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峨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或者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上述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的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