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
浏览次数:2895 | 发布时间:2015-03-30 13:46:16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有下列五种表现形式:
(一)无证无照,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纯粹无照,即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有证无照,即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照已失效,即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使用注销、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应缴回而未缴回的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无照经营论处;
(五)超照经营,即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并不限于上述形式。执法实践中无照经营还有其他一些表现形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登诹p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丕有一些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属于无照经营,如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只要其不超越经营范围,无须再在施工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又如拍卖企业可以跨地区在核准的经营范内开展拍卖业务,举办拍卖会;拍卖企业跨地区举办拍卖会属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只要其不设立常设经营机构,则不需办理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拍卖企业跨地区举办拍卖会应当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1号)的规定,到拍卖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也有一些特别情形,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