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行为
浏览次数:2873 | 发布时间:2015-03-22 13:59:54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行为
(一)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等虚假材料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赣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中介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行为
中介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行为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由于疏忽,未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重大遗漏报告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