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企业年检有关规定的处理
浏览次数:2710 | 发布时间:2015-02-24 14:15:38对违反企业年检有关规定的处理
1.不按照规定接受企业年检行为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6月30日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以及虽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延期年检但在批准延长的期限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责令期限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掌握。同时,对逾期年检行为,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虚假申报行为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年检中,企业应如实申报,并依法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企业类型的不同,依法处以不同的处罚。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年检中发现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应当依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详见本书第十六章)。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登记机关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企业成批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采用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