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浏览次数:2528 | 发布时间:2015-02-24 14:10:34企业登记机关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企业年检审查以书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一,书式审查。书式审查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对依法受理的企业年检材料,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审查企业填报的有关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全,是否与企业档案记载一致。《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企业年检书式审查的时限是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第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对依法受理的企业年检材料,不仅要审查企业填报的有关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内容是否与企业档案记载一致,还要核实企业的现状是否与企业档案记载一致,是否存在虚假申报,是否存在违反企业登记备案规定等情况。实质审查的时限不受五个工作日的限制,而且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立案查处,超越企业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