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年检材料
浏览次数:2684 | 发布时间:2015-02-24 14:02:24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年检材料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法可以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通过到企业登记机关年检窗口现场申报、网上申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申报的年检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企业提交年检材料后,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企业提交年检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的人当场更正,更正后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可以当场审查完毕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简化程序,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加盖年检戳记。
对上海注册公司的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初步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壬部内容。告知时,应当将年检材料退还给企业,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