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原则
浏览次数:2497 | 发布时间:2015-02-18 10:52:00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原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原则。由于无照经营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为与原有的法律法规衔接,避免冲突,解决法律竞合问题,《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可以转致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上百部,在具体适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效力高的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规原则。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可转致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时,应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法进行处罚。尤其是当处罚规定发生冲突时,不能适用效力低的法律、法规。
第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可供转致适用的法律效力等级相同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三,规范行业法优于规范主体法原则。在转致适用的法律互无优位时应优先适用行业法,以解决适用冲突问题。一方面由于在执法中,对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主体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无法确定,难以把无照经营者准确归类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另一方面,随着工商登记法的出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将适用统一的登记管理依据。如果仅仅因违法主体的组织形式不同就予以不同的处罚,将显失公平。相反,如果按照有关行业法律予以处罚,不仅执法人员容易把握,而且更符合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