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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原则

浏览次数:2497 | 发布时间:2015-02-18 10:52:00

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原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原则。由于无照经营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为与原有的法律法规衔接,避免冲突,解决法律竞合问题,《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可以转致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上百部,在具体适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效力高的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规原则。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可转致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时,应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法进行处罚。尤其是当处罚规定发生冲突时,不能适用效力低的法律、法规。
第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可供转致适用的法律效力等级相同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三,规范行业法优于规范主体法原则。在转致适用的法律互无优位时应优先适用行业法,以解决适用冲突问题。一方面由于在执法中,对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主体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无法确定,难以把无照经营者准确归类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另一方面,随着工商登记法的出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将适用统一的登记管理依据。如果仅仅因违法主体的组织形式不同就予以不同的处罚,将显失公平。相反,如果按照有关行业法律予以处罚,不仅执法人员容易把握,而且更符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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