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范围/时限
浏览次数:2766 | 发布时间:2015-02-18 10:47:49企业年检范围/时限
(一)企业年检范围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凡是上一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都应依法接受年检。当年1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接受年检。正在进行清算的企业也应依法接受年检。其他经营位主要是指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同时也包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还会出现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以外的新的市场主体类型。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不属于企业年检的范围。
(二)年检时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对于在6月30日前无法申报年检的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三十日申报年检。在延长期限内提交年检材料接受检查的,不属于逾期年检,企业登记机关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