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亮证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浏览次数:2766 | 发布时间:2015-02-18 10:53:33违反亮证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应当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将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