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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浏览次数:4301 | 发布时间:2015-02-18 10:40:20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及时限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敦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二)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合伙人决议解散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因此,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署解散决议。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按《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的要求,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如果有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合伙企业分机构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因合伙企业解散,被合伙企业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按《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的要求,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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