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浏览次数:2776 | 发布时间:2015-02-14 14:45:2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耸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无需提交此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眠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2.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3.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
无分支机构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决议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作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