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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浏览次数:5750 | 发布时间:2015-02-14 14:44:5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申请注销登记情形及时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规定,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庄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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