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法人注销登记
浏览次数:3236 | 发布时间:2015-02-14 14:37:27非公司法人注销登记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冗结駒让明或有佣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这不利于监督企业彻底了结未了事宜,容易产生隐患,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