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753 | 发布时间:2015-02-11 13:58:58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