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的效力
浏览次数:2961 | 发布时间:2015-02-11 13:53:16股权出质登记的效力
股权出质登记是取得质权的公示制度。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设立的要式条件,未经依法登记的股权出质,质权不成立。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出质登记仅是质权设定的条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出质登记也仅是质权设定的条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出质登记既是质权设定的条件,也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