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的设立登记
浏览次数:2827 | 发布时间:2015-02-11 13:42:21公司合并、分立的设立登记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公司法》第三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新设立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住所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合并、分立公司各方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
11.公司合并协议;
12.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
1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4.合并、分立后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东大会)决议;
15.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
16.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7.因合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笺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另外提交下列材料:
(1)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公司提交注册资本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