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的注销登记
浏览次数:2759 | 发布时间:2015-02-11 13:34:25公司合并、分立的注销登记
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和注销公告的有关证明;
6.存续(或新设立)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