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953 | 发布时间:2015-02-08 14:45:33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九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合并、分立各方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
4.公司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
6.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大会)决议;
9.上海注册公司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10.新增加股东的,提交新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人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圣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4.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5.因合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