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营业期限
浏览次数:2735 | 发布时间:2015-02-05 15:15:2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营业期限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营业期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良的,应当在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作经营企业的营业期限应当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即营业期限是合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与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的不同而分别予以管理的规定不尽相同。
(二)外资企业的营业期限
《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国投资者应当向有关机关申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外资企业经营期限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长短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