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的特别规定
浏览次数:2570 | 发布时间:2015-02-05 15:09:2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外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1.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3.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均殳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的特别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諸利性活动,但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