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动态 >> 工商政策法规解读 >> 成员出资总额的变更登记

成员出资总额的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397 | 发布时间:2015-01-23 15:11:12

成员出资总额的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乏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成员出资总额变更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贫总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必备事项,变更成员出资总额必然导致章程的修改,因此此项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 联系我们
下一篇: 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变更登记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网常年代理上海注册公司上海公司注册自贸区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销等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
    © 2024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沪ICP备17005144号-1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楼整层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15021294888 网站地图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