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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赠送礼品给客户是否缴增值税?

浏览次数:3465 | 发布时间:2015-01-16 22:21:50

银行业赠送礼品给客户是否缴增值税?

问: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在业务宣传或产品促销等活动中会购买一些物品赠送给客户。但是,银行是营业税纳税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请问是否要对赠送礼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银行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只有发生混合销售情况下,混合销售务才可以统一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银行在促销业务中发生的赠送礼品行为,不是混合销售业务。因此,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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