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976 | 发布时间:2015-01-15 13:18:35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上海公司注册只有在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变更出资时间或方式,注册资本采用实缴制的情况下,不存在变更出资时间或方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资本采用实缴制的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如保险、银行等,都不存在变更出资时间或方式问题。此外,在允许分期缴付的情况下,已经缴付的出资同样不会变更出资时间或方式。
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公司申请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认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出资时间变更后,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出资期限,即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出资方式变更后,以股权出资的,还应当按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