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浏览次数:2618 | 发布时间:2015-01-15 13:00:18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灵,应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世当由董事长、执行重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也应当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