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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股权出资的一些规定

浏览次数:4935 | 发布时间:2015-01-11 14:50:03

上海公司注册股权出资的一些规定

上海公司注册股权出资的一些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上海注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证券交易所上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因此,公司也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出资的标的。
股权出资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投资人不不再持有股权公司的股权,而是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股权公司的股东则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沟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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