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种及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确定
浏览次数:2537 | 发布时间:2015-01-10 21:19:19币种及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确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上海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币种注册资本一致时,实收资本的数额即为其实际缴付的数额。
东或发起人用做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鍔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汗。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做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对于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并非所有资产评估机构都有资格进行评估,例如对房地产、知识产权等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此外,考虑到市场的波动性,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写明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现行规定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可见,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