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
浏览次数:2644 | 发布时间:2015-01-10 21:04:01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
(1)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期限
我国《公司法》对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发起人必须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设立登记申请前缴清全部出资,并募足其余部分股份。因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能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同时,《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特定行业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
除《公司法》对出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外,有些单行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公司的股东要求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从其规定。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付全部出资。
(3)股权出资的出资期限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的出资期限规定的较为严格。《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望实收资才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