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兼职问题
浏览次数:3040 | 发布时间:2015-01-08 10:41:39法定代表人的兼职问题
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若兼职,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的限制条件是与本合作社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