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销售月饼金额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
浏览次数:2532 | 发布时间:2015-01-08 10:01:23宾馆销售月饼金额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
问:宾馆销售月饼的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增值税条例餐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削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入纳税。
宾馆销售月饼属于季节性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所以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