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4984 | 发布时间:2015-01-04 16:21:4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变更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