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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利息转贷如何缴纳营业税?

浏览次数:2367 | 发布时间:2015-01-04 15:29:30

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利息转贷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某省煤炭企业成立资金管理中心,仅为该企业一个部门,但在企业集团内具有金融业的职能。资金中心统一贷款,向子公司提供资金,但分配资金时要先拔至地市级,再拔至县级,再到基层煤矿企业,层层加收利息赚利差。如省级付银行800元利息,收地市1000元利息,地市收县级1200元利息,县级收煤矿企业1500元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缴纳营业税,能否差额缴纳?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愉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着支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转贷业务不属于差额缴纳营业税情形。各单位应按收取利息的全穆额(包括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省级按1 000元、地市按1 200元、县级按1500元缴纳营业税。各级应向下级开具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或发售的通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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