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点地址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740 | 发布时间:2015-01-02 13:50:4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点地址变更登记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地址变更(备案)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该办法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的规定执行。
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址变更(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须提交介绍单位社的介绍函);
(三)新地址的使用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资公司注册类型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点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