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母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580 | 发布时间:2015-01-01 14:45:27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母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一、外资公司注册中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盖章的集团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集团章程;
(三)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母公司公章);
(五)《集团登记证》。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合伙企业文书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材料规范》中变更登记的要求。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