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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601 | 发布时间:2015-01-01 14:38:52

内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内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按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防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秒材料:
(一)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二)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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