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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延期及名称的使用

浏览次数:3647 | 发布时间:2014-12-31 13:53:01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延期及名称的使用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延期/名称的使用

1.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延期
按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上海公司注册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 名称的使用
市场主体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市场主体变更名称的,自变更核准登记后,对变更后的名称享有名称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帝场主体应当在住所处标明名称,其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法律文书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市场主体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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