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变更核准(审批)
浏览次数:2663 | 发布时间:2014-12-31 13:49:45企业名称的变更核准(审批)
上海注册公司活动中企业名称的变更核准(审批),是指登记机关对拟变更的新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相关规定而进行审查,并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的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按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企业名称变更审批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喜/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