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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564 | 发布时间:2014-12-31 13:46:37

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上海注册公司企业法人改变名称,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按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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