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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浏览次数:2503 | 发布时间:2014-12-30 16:23:26

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就产品和运输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在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这种运输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海公司注册代理机构提醒您,上述公司和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乃不是兼营行为,且上述公司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故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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