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与身份
浏览次数:2533 | 发布时间:2014-12-23 16:45:2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与身份
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提醒投资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以农民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此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