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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投资主体

浏览次数:3741 | 发布时间:2014-12-23 16:38:34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投资主体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设立以及合并或者分立,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核批准。同时,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审查批准企业提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兔、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或公有制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吸收一定比例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出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第199号)第四条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吸收投资人股。集体资产(包括集体积累)占的注册资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个人投资人股占百分之五十以下,其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 96号)第四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上海公司注册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其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国家股、法人股是国家、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人股所形成的股份。股东小能退股。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的出资人如何保障投资收益,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第十三规定,国家、法人单位等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出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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